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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中法刑一终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邓某俊、周某兵、但某、胡某云、赖某平、肖某运、王某贵非法拘禁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江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邓某俊,胡某云,周某兵,但某,赖某平,肖某运,王某贵

案由

非法拘禁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江中法刑一终字第3号原公诉机关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邓某俊,男,1966年4月23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京山县。因本案于2014年4月17日被羁押,同年5月23日被逮捕。现押于广东省鹤山市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胡某云,男,1971年4月11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潭县。因本案于2014年4月16日被羁押,同年5月23日被逮捕。现押于广东省鹤山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周某兵,男,1983年1月10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中专,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因本案于2014年4月16日被羁押,同年5月23日被逮捕。现押于广东省鹤山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但某,男,1987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大悟县。因本案于2014年4月16日被羁押,同年5月23日被逮捕。现押于广东省鹤山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赖某平,男,1985年5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信丰县。因本案于2014年4月16日被羁押,同年5月23日被逮捕。现押于广东省鹤山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肖某运,男,1992年7月25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信丰县。因本案于2014年4月16日被羁押,同年5月23日被逮捕。现押于广东省鹤山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王某贵,男,1985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因本案于2014年4月16日被羁押,同年5月23日被逮捕。现押于广东省鹤山市看守所。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邓某俊、周某兵、但某、胡某云、赖某平、肖某运、王某贵犯非法拘禁罪一案,于2014年11月20日作出(2014)江鹤法刑初字第272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邓某俊、胡某云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邓某俊、胡某云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邓某俊、胡某云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邓某俊、胡某云撤回上诉。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2014)江鹤法刑初字第272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谢建华代理审判员  黄凤珍代理审判员  翁儒科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林燕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