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辛民初字第107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许巧英与于大彬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辛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辛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巧英,于大彬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辛民初字第1072号原告:许巧英。委托代理人:冯青涛,河北建兴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于大彬。原告许巧英与被告于大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年11月20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郝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冯青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于大彬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许巧英诉称,原告卖给被告黄花梨古床,双方商定价格3万元,被告为原告打下欠条一张,对此欠��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不能偿还,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购床款3万元及利息。被告于大彬未到庭,也未提交书面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卖给被告黄花梨古床,双方商定价格3万元,于2013年农历年前(14年春节前腊月20前)还清。原告为证实自己的主张提供了被告所打欠条一张,欠条载明:于大彬欠许巧英黄花梨古床30000元正于2013年农历年前(14年春节前腊月20前)还清于大彬2013年9月29日。本院认为,原告主张被告于大彬欠黄花梨古床款30000元,提供欠条证实,被告经传唤未到庭,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欠款的请求予以支持;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故���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应自还款到期次日即2014年1月2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于大彬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许巧英欠款3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1月2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4元,由被告于大彬负担。如不服本��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郝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