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港民初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1-30
案件名称
廖文钦与连云港东都化工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文钦,连云港东都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港民初字第43号原告廖文钦。委托代理人薛冰,连云港市新浦区岗埠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尹士杰,连云港市新浦区岗埠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连云港东都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灌云县燕尾港韦九路。法定代表人徐清亮,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廖文钦诉被告连云港东都化工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廖文钦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文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廖文钦承担(已缴纳)。审判员 穆维增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孙 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