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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呈行非诉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9-04-19

案件名称

昆明市国土资源局呈贡分局、袁琦红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行政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昆明市国土资源局呈贡分局;袁琦红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九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二款

全文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呈行非诉字第1号申请执行人昆明市国土资源局呈贡分局。住所:昆明市呈贡区双龙路**。法定代表人苑立华,该分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孙俊、李瑞兴,昆明市国土资源管理行政执法支队呈贡大队执法人员,特别授权代理。被申请执行人袁琦红,男,汉族,1971年2月8日生。。住址: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县本院在审查昆明市国土资源局呈贡分局申请执行袁琦红土地行政处罚一案中,因申请人昆明市国土资源局呈贡分局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请求撤回其于2014年7月21日作出的昆国土呈执罚[2014]第2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强制执行申请。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昆明市国土资源局呈贡分局撤回请求其于2014年7月21日作出的昆国土呈执罚[2014]第2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强制执行申请。审判长  李兴辉审判员  邓宗斌审判员  李建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