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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阿中民一终字第99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新疆安广厦房地产有限公司与杨俊清、阿克苏新伟建设工程承包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新疆安广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阿克苏分公司,杨俊清,阿克苏新伟建设工程承包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阿中民一终字第99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安广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阿克苏分公司。住所地阿克苏市乌喀中路**号。负责人苏建民,该分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卓泽学,新疆天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俊清,男,汉族,1966年6月4日出生,个体户,住阿克苏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阿克苏新伟建设工程承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阿克苏市解放中路**号。法定代表人彭新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玲,新疆胜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新疆安广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阿克苏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杨俊清、阿克苏新伟建设工程承包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阿克苏市人民法院(2014)阿市民初字第19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新疆安广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阿克苏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卓泽学,被上诉人杨俊清,被上诉人阿克苏新伟建设工程承包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孙玲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阿克苏市人民法院(2014)阿市民初字第198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阿克苏市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1022元,退还上诉人新疆安广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阿克苏分公司。审 判 长  李全辉代理审判员  李云丽代理审判员  高 静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陶昆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