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上执字第9-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2015)上执字第9-1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文进,陈冠礼,黄继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上执字第9-1号申请执行人黄文进,男,壮族,住上林县。被执行人陈冠礼,男,汉族,住上林县。被执行人黄继明,男,壮族,住上林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文进与被执行人陈冠礼、黄继明健康权纠纷一案中,于2014年12月29日扣划被执行人陈冠礼的存款2759.71元(其中赔偿金2675.33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16.38元、案件受理费18元,申请执行费50元),后本院依法向申请执行人黄文进兑付执行款2709.71元,并收取申请执行费50元,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上民一初字第126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欧晓元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周义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