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鸠民二初字第0006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安徽中友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盛童、张雁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鸠民二初字第00061号原告:安徽中友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鸠江区。法定代表人:孙成胜,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本银,公司员工。被告:盛童,男,1971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被告:张雁军,1969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中友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盛童、张雁军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中友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828元,由原告安徽中友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吴小妹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胡 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