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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榆刑二初字第12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白某甲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某甲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榆刑二初字第128号公诉机关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白某甲,系榆次区小东关村村民,住。2013年2月21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晋中市公安局城区分局依法监视居住,2013年10月17日被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取保候审,2014年10月17日被本院依法取保候审。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检察院以榆检刑诉(2013)第6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白某甲犯盗窃罪,于2014年3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小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白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1、2012年11月27日18时许,被告人白某甲在文化中心田森超市前台看到闫某在向服务员咨询问题,就跟随其后乘其不注意将其上衣口袋的蓝色三星手机一部、现金900元人民币偷走。被盗三星手机经晋中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价值为3530元人民币。2、2013年2月20日被告人白某甲在新集商城门口从一个男子身上盗窃一部黑色直板“盛乾”手机,经晋中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价值为100元人民币。3、2013年4月8日11时左右,被告人白某甲在田森超市广场店盗窃安某的一部粉色的联想S720手机,经晋中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价值为900元人民币。4、2013年8月1日19时许,被告人白某甲在榆次老城北门卖小吃处从一辆电动自行车前面的框子里盗窃罗某一部黑色的酷派8060手机,经晋中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价值270元人民币。5、2013年9月5日早晨8时许,白某甲在汇隆菜市场从白某乙的后裤兜里盗窃现金1250元人民币。6、2013年12月17日下午16时许,白某甲在榆次区田森超市广场店转悠时从郭某的右侧上衣口袋内盗窃一部黑色直板联想牌手机,经晋中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意见书鉴定价值450元人民币。7、2013年12月17日下午16时30分许,被告人白某甲在榆次区田森超市广场店转悠时从荣某的上衣口袋内盗窃一部黑色联想牌手机,经晋中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意见书鉴定价值150元人民币。8、2013年12月20日12时20分许,被告人白某甲在榆次区文化广场田森超市从冯某的右侧上衣口袋内盗窃一个钱包,包内有3280元人民币。被告人白某甲作案8起,盗窃金额9930元。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白某甲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提请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予以惩处。被告人白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的犯罪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经审理查明,1、2012年11月27日18时许,被告人白某甲在文化中心田森超市前台看到闫某在向服务员咨询问题,就跟随其后乘其不注意将其上衣口袋的蓝色三星手机一部、现金900元人民币偷走。被盗三星手机经晋中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价值为3530元人民币。2、2013年2月20日被告人白某甲在新集商城门口从一个男子身上盗窃一部黑色直板“盛乾”手机,经晋中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价值为100元人民币。被盗手机已追回。3、2013年4月8日11时左右,被告人白某甲在田森超市广场店盗窃安某的一部粉色的联想S720手机,经晋中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价值为900元人民币。被盗手机追回,已返还失主。4、2013年8月1日19时许,被告人白某甲在榆次老城北门卖小吃处从一辆电动自行车前面的框子里盗窃罗某一部黑色的酷派8060手机,经晋中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价值270元人民币。被盗手机追回,已返还失主。5、2013年9月5日早晨8时许,白某甲在汇隆菜市场从白某乙的后裤兜里盗窃现金1250元人民币。6、2013年12月17日下午16时许,白某甲在榆次区田森超市广场店转悠时从郭某的右侧上衣口袋内盗窃一部黑色直板联想牌手机,经晋中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意见书鉴定,价值450元人民币。被盗手机追回,已返还失主。7、2013年12月17日下午16时30分许,被告人白某甲在榆次区田森超市广场店转悠时从荣某的上衣口袋内盗窃一部黑色联想牌手机,经晋中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意见书鉴定价值150元人民币。被盗手机追回,已返还失主。8、2013年12月20日12时20分许,被告人白某甲在榆次区文化广场田森超市从冯某的右侧上衣口袋内盗窃一个钱包,包内有3280元人民币。追回人民币2000元,已返还失主。被告人白某甲作案8起,盗窃金额10830元。证明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当庭质证、核实的下列证据证实:1、被害人闫某的报案材料及询问笔录。该陈述2012年11月27日18时10分左右,在文化中心的田森超市该的蓝色三星手机被盗。2、被害人安某的报案材料及询问笔录。该陈述2013年4月8日11时左右,在田森超市广场店该的粉色的联想S720手机被盗。3、被害人罗某的报案材料及询问笔录。该陈述2013年8月1日晚上7点多,在榆次老城该的黑色的酷派8060手机被盗。4、被害人白某乙的报案材料及询问笔录。该陈述2013年9月5日早上8时许,在汇隆菜市场该的现金1250元人民币被盗。5、被害人郭某的报案材料及询问笔录。2013年12月17日16时许,在榆次区田森超市广场店该的一部黑色直板联想牌手机被盗。6、被害人荣某的报案材料及询问笔录。2013年12月17日下午16时30分许,在榆次区田森超市广场店其的一部黑色联想牌手机被盗。7、被害人冯某的报案材料及询问笔录。2013年12月20日12时20分许,在榆次区文化广场田森超市该的钱包被盗,包内有现金3280元人民币和两张银行卡。8、被告人白某甲在公安机关的供述,2012年11月至2013年12月期间,该在榆次区文化广场田森超市、汇隆菜市场、榆次老城、新集商城等地,盗窃他人多部手机和现金。9、证人李某的询问笔录,证实2013年4月8日中午12时左右,该在工作的榆次东湖井太原搜机城卖场以420元的价格从一个40岁左右的男子手中回收粉色的联想S720手机一部。10、公安机关的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证实被告人白某甲盗窃的联想S720手机、黑色直板“盛乾”手机、黑色的酷派8060手机、黑色联想牌手机二部及现金2000元追回,联想S720手机、黑色的酷派8060手机、二部黑色联想牌手机及现金2000元已返还失主。11、晋中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意见书,证实了被盗赃物的价值。12、被告人白某甲的户籍信息材料。上述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钱财,价值1083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鉴于被告人白某甲在庭审中选择自愿认罪,本院依法酌情对其予以从轻处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白某甲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本判决对被告人所处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 勇审 判 员  郝玉萍人民陪审员  李小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 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