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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西民初字第14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杭州大众出租汽车股份有限公司、陈瑾与陈瑾、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西湖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大众出租汽车股份有限公司,陈瑾,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西湖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西民初字第143号原告:杭州大众出租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章贤春。委托代理人:张满意。被告:陈瑾。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西湖支公司。代表人:蒋肖炜。委托代理人:颜小平。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大众出租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陈瑾、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西湖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大众出租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大众出租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在宣判前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大众出租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杭州大众出租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 琪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许应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