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碚法民初字第0035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1-16
案件名称
刘平英与江露所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平英,江露
案由
所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碚法民初字第00351号原告刘平英,女,汉族,1939年8月15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被告江露,男,汉族,1968年9月4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平英诉被告江露所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平英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平英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平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刘平英负担。审判员 卫珊珊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潘 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