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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灵执字第110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宁夏惠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郭万锦、杨学山、杨东小额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夏惠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郭万锦,杨学山,杨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灵执字第1109号申请执行人宁夏惠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南熏东路。法定代表人顾明,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爱华,宁夏灵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莉,宁夏灵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郭万锦,男,回族,1972年11月25日出生,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被执行人杨学山,男,回族,1967年11月24日出生,农民,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被执行人杨东,男,回族,1978年3月16日出生,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申请执行人宁夏惠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郭万锦、杨学山、杨东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27日作出的(2014)灵民商初字第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庭外履行,此案不需本院再做任何执行工作,申请人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4)灵民商初字第2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白学军审 判 员  白 萍代理审判员  杨生鸿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赵亚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