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沛魏民初字第0005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1-29
案件名称
孙尊雨与沛县胡寨镇刘岭村村民委员会、杨后乾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尊雨,沛县胡寨镇刘岭村村民委员会,杨后乾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沛魏民初字第00056号原告孙尊雨,农民。委托代理人刘震。被告沛县胡寨镇刘岭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沛县胡寨镇刘岭村。负责人刘元峰,村主任。被告杨后乾,农民。原告孙尊雨诉被告沛县胡寨镇刘岭村村民委员会、杨后乾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孙尊雨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尊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尊雨撤回对被告沛县胡寨镇刘岭村村民委员会、杨后乾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孙尊雨承担。审判员 权 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玉卿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