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张湾民监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原审原告十堰市南北置业有限公司诉原审被告十堰市华生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代位偿还借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鄂张湾民监字第00001号原审原告十堰市南北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朝阳路27号11幢9-2号。法定代表人许晓楠,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许光思。委托代理人曾丹,湖北紫霄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原审被告十堰市华生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北路24号。法定代表人郭振祥,该公司总经理。原审原告十堰市南北置业有限公司诉原审被告十堰市华生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生工贸公司)代位偿还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2月29日作出(2012)鄂张湾民二初字第0004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调解书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审 判 长  骆红梅审 判 员  李 进代理审判员  黄育琼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秦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