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台民保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1-19

案件名称

闫吉侠、闫吉侠因被申请人欠其借款与张庆华、张秀春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闫吉侠,张庆华,张秀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民保字第12号申请人闫吉侠,被申请人张庆华。被申请人张秀春。申请人闫吉侠因被申请人欠其借款,为案件审理终结后顺利执行,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帐户存款387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一宗,并由朱磊提供其所有的鲁D073**号轿车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张庆华、张秀春的银行帐户存款387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一宗。二、查封朱磊所有的鲁D073**号轿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孙 旭审 判 员  刘 锋人民陪审员  孙守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利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