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新执字第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成都市青羊区鑫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廖淑珍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新执字第89号申请执行人成都市青羊区鑫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青华路59号1-6号。法定代表人骆明智。被执行人廖淑珍,女,汉族,1965年4月18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川律公证执字第222号执行证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位于成都市金牛区**号车位(权**)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三年;二、将位于成都市金牛区**号房屋(权**)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三年;三、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须在期限届满前十个工作日内向本院呈交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 嵩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闵建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