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渝北法民初字第12977-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1-22
案件名称
重庆心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傅光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心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傅光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渝北法民初字第12977-1号原告重庆心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大石坝街2号元佳花园1幢5-2,组织机构代码:57481136-3。法定代表人郑家强,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江世元,男,1966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被告傅光蓉,女,1977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心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傅光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重庆心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晓华人民陪审员 聂先亮人民陪审员 邹启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吴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