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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仑商外初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1-30

案件名称

浙江省诸暨市步昌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与宁波格兰大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省诸暨市步昌彩印包装有限公司,宁波格兰大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仑商外初字第11号原告:浙江省诸暨市步昌彩印包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立峰。被告:宁波格兰大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欧永新。原告浙江省诸暨市步昌彩印包装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格兰大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浙江省诸暨市步昌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省诸暨市步昌彩印包装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宁波格兰大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48元,减半收取174元,由原告浙江省诸暨市步昌彩印包装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郑智杨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江南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