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鄂江岸民初字第02185-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陈某甲、陈某乙与陈某丙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鄂江岸民初字第02185-2号原告陈某甲。原告陈某乙。以上两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姚某某(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陈某丙。原告陈某甲、陈某乙诉被告陈某丙、李汉明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5月1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陈某甲、陈某乙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依法作出(2012)鄂江岸民初字第0218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冻结位于武汉市江岸区二七村韦家桑园144号的房屋或拆迁补偿款,但未采取保全措施。因案情复杂,经本院院长批准,本案依法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并延长审理期限1个月。因被告李汉明于2012年8月死亡,需追加其继承人参加诉讼,本院依法作出(2012)鄂江岸民初字第02185-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中止诉讼。原告陈某甲、陈某乙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甲、陈某乙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甲、陈某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免予交纳。诉讼保全费1,520元不予交纳。邮寄送达费40元,由原告陈某甲、陈某乙负担。审 判 长 徐耀辉人民陪审员 于 毅人民陪审员 沈新民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冰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