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建乾商初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3-04
案件名称
临安三强工具厂与建德市浩丰五金工具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安三强工具厂,建德市浩丰五金工具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建乾商初字第10号原告临安三强工具厂。投资人章建强。委托代理人(一般授权)章丽莉。被告建德市浩丰五金工具厂。负责人陈晓明。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宋国强。本院在审理原告临安三强工具厂与被告建德市浩丰五金工具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临安三强工具厂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案件宣判前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临安三强工具厂撤回对被告建德市浩丰五金工具厂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6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30元,由原告临安三强工具厂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 超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吴志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