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川凉中执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成都市昊润油脂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会理县秀水河矿业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市昊润油脂发展有限公司,会理县秀水河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川凉中执字第42号申请人:成都市昊润油脂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天回乡红星村三组。法定代表人:冯贵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陈莹,四川谦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会理县秀水河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会理县矮郎乡老营盘村一组。法定代表人:黄仲清,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成都市昊润油脂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执行(2014)川凉中民初字第377号民事调解书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3日立案执行。经审查,被执行人会理县秀水河矿业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及财产所在地均在会理县,为便于案件执行,本院决定将该案指定会理县人民法院执行。依据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适用提级执行、指定执行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大项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对(2014)川凉中民初字第37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二、指定会理县人民法院对(2014)川凉中民初字第37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峰审判员 罗春蓉审判员 何 斌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 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