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舞民初字第7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原告吴某某诉被告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舞钢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舞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舞钢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舞民初字第77号原告吴某某,女,汉族。被告潘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诉被告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现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对被告潘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田松景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英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