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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舞民初字第7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原告吴某某诉被告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舞钢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舞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舞钢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舞民初字第77号原告吴某某,女,汉族。被告潘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诉被告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现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对被告潘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田松景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英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