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温民初字第85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2-15
案件名称
温宿县木本粮油林场与张季杰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温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温民初字第855号原告:温宿县木本粮油林场,住所地温宿县木本粮油林场。法定代表人:李杰,该林场场长。委托代理人:唐晓冬,新疆制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季杰,男,汉族,农民,现住温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宿县木本粮油林场与被告张季杰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温宿县木本粮油林场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温宿县木本粮油林场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宿县木本粮油林场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426元,减半收取21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温宿县木本粮油林场承担。审判员 : 曹 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克力奇别克木斯塔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