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遵县法刑初字第39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廖某某交通肇事一案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遵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遵县法刑初字第399号公诉机关遵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廖某某,男。辩护人卢安龙,上海市建纬(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兰航,贵州契正律师事务所律师。遵义县人民检察院以遵县检公诉刑诉(2014)3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廖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审理过程中,遵义县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1月13日以证据不足为由,作出遵县检公诉撤诉(2015)1号撤回起诉决定书,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公诉机关要求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法律的规定,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遵义县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熊 其 芳代理审判员 宋 小 满人民陪审员 李 洪 德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蔡婉(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