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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遵县法刑初字第39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廖某某交通肇事一案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遵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遵县法刑初字第399号公诉机关遵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廖某某,男。辩护人卢安龙,上海市建纬(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兰航,贵州契正律师事务所律师。遵义县人民检察院以遵县检公诉刑诉(2014)3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廖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审理过程中,遵义县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1月13日以证据不足为由,作出遵县检公诉撤诉(2015)1号撤回起诉决定书,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公诉机关要求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法律的规定,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遵义县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熊 其 芳代理审判员 宋 小 满人民陪审员 李 洪 德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蔡婉(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