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牟民初字第80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韩某某与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某,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牟民初字第808号原告韩某某,男,生于1987年8月24日,汉族。被告蒋某某,女,生于1990年4月17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某与被告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某某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三百元,减半收取一百五十元,由原告韩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唐慧良审 判 员 王宏亮人民陪审员 李军停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文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