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日执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李永忠与日照市东港区科州电子有限公司执行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日照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日执字第3号申请执行人:李永忠,男。被执行人:日照市东港区科州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山海路***号。法定代表人:李政,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永忠与被执行人日照市东港区科州电子有限公司一案过程中,于2015年1月4日向被执行人日照市东港区科州电子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于2015年1月6日前履行本院(2014)日民三知初字第5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2015年1月14日,被执行人日照市东港区科州电子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李永忠清偿了全部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日民三知初字第5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滕聿江审 判 员 张卫华代理审判员 马新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吴 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