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南法民执字第4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深圳群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与吉林省电子技术研究所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群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吉林省电子技术研究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南法民执字第46号申请执行人:深圳群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被执行人:吉林省电子技术研究所上列当事人因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本院(2011)南民初字第18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吉林省电子技术研究所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8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袁长武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建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