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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民二初字第0001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安徽省美妮纸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彭晖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1)

法院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省美妮纸业有限责任公司,彭晖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民二初字第00016号申请人:安徽省美妮纸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钟潜学,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彭晖,男,1967年3月15日出生,汉族。本院于2014年12月15日作出(2015)宜民保字第00010号字财产保全的民事裁定,现申请人向本院提出复议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申请人安徽省美妮纸业有限责任公司潜梅城字第53718号、48389号、47857号房屋所有权的冻结。审 判 长  董华敏审 判 员  陈澜竞人民陪审员  马世忠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丁 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