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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岳执字第12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移送执行机关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与被执行人蒋永琼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永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岳执字第127号移送执行机关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蒋永琼,女,生于1962年3月29日,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岳县人民法院(2014)安岳刑初字第78号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5日向被执行人蒋永琼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蒋永琼向安岳县人民法院缴纳罚金5000元,并承担案件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蒋永琼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蒋永琼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岳县支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蒋永琼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岳县支行的存款5050元扣划至安岳县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唐 彬审 判 员  郭助忠代理审判员  吴绍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富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