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扶民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2-10
案件名称
王春阳与刘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春阳,刘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扶民初字第5号原告王春阳(曾用名王玲),女,汉族,无业,现住松原市宁江区。委托代理人杜柏利,扶余市司法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爽,男,汉族,农民,现住扶余市。原告王春阳诉被告刘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徐冬颖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春阳及其委托代理人杜柏利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爽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原系扶余市三井子镇万宝村村主任,2011年,原告通过被告承包一块土地,承包费11万元,并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款项交付后合同没有履行。后被告返还给原告承包费6万元,尚欠5万元没有返还。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于2013年5月21日给原告出具欠据1枚,约定2013年末还款,后被告没有按约定时间履行还款义务。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欠款人民币5万元及相应利息,并承担诉讼费及保全费。原告为证实其主张向法庭提供欠据1枚,证明2013年5月21日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据1枚,欠款数额50000元,双方约定年末给付。被告刘爽未答辩、未到庭。经审理查明,被告刘爽因欠原告债务,于2013年5月21日给原告出具欠据1枚,欠款数额50000元,双方约定年末给付。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没有偿还。上述事实,有原告当庭陈述及举证过程在卷为凭,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欠原告50000元人民币的事实清楚,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应按约定时间偿还欠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爽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王春阳(曾用名王玲)欠款人民币50000元及自2014年1月1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0元、保全费520元,由被告刘爽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徐冬颖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曲 艳 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