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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廊安民初字第15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8-03-20

案件名称

廊坊市忠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雷明月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廊坊市忠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雷明月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廊安民初字第155号原告廊坊市忠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燕,经理。身份证号131002197703304022地址廊坊市安次区永兴小区。被告雷明月,男,1963年10月19日生,汉族,现住廊坊市安次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廊坊市忠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雷明月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庭下双方和解,原告廊坊市忠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廊坊市忠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背法律和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廊坊市忠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晓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晓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