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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舒民保字第0001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廖春松与张勇、张兴凤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廖春松,张勇,张兴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舒民保字第00018号申请人:廖春松,男,1971年1月20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被申请人:张勇,男,1972年6月2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被申请人:张兴凤,女,1972年12月27日生,汉族,住所地同上。申请人廖春松因与被申请人张勇、张兴凤民间借贷纠纷,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张勇、张兴凤所有的位于舒城县城关镇春秋路的房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其位于舒城县城关镇古城路10号房产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张勇、张兴凤所有的位于舒城县城关镇春秋路的房产(新贵大酒店内)。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也不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祝远高审判员  朱学祥审判员  胡勤胜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方 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