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建始初字第0000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20-11-23
案件名称
王彩云与建始县海丰物流有限公司、陶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建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王彩云;建始县海丰物流有限公司;陶衡;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恩施州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建始初字第00005号原告王彩云,女,生于1972年11月12日,汉族,湖北省恩施市人,售货员,住恩施市。委托代理人向天泉,湖北领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汤葛,湖北领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建始县海丰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建始县龙七路**。法定代表人王健,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钟静,建始县业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陶衡,男,生于1975年9月10日,汉族,重庆市奉节县人,司机,住重庆市奉节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恩施州分公司。。住所地:恩施市东风大道**负责人王辉,系该公司经理。本院于2014年12月2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彩云诉被告建始县海丰物流有限公司、陶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彩云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王彩云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彩云撤诉。案件受理费2554.46元减半收取1277.23元,由原告王彩云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丛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吴锐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