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槐执字第77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路振顺等与李延美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路振顺,李兰英,路风荣,路燕,路磊雷,路千千,李延美,王传英,路思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槐执字第779号申请执行人路振顺,男,1936年9月2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山东省齐河县。申请执行人李兰英,女,1957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山东省齐河县。申请执行人路风荣,女,1981年2月1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山东省齐河县。申请执行人路燕,女,1982年9月1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山东省滨州市。申请执行人路磊雷,男,1985年6月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山东省齐河县。申请执行人路千千,男,1985年6月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山东省齐河县。被执行人李延美,女,1972年11月9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山东省章丘市。被执行人王传英,女,1972年11月9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被执行人路思国,男,1961年8月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山东省齐河县。申请执行人路振顺、李兰英、路风荣、路燕、路磊雷、路千千与被执行人李延美、王传英、路思国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槐民初字第16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现本案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槐执字第77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刘昌珉执行员 宗赤军执行员 刘志林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高千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