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荣执字第1437-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邹本友与荣成市诚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本友,荣成市诚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荣执字第1437-1号申请执行人邹本友男,住荣成市。被执行人荣成市诚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荣成市寻山街道办事处东龙家村。申请执行人邹本友与被执行人荣成市诚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荣崖商初字第10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荣成市诚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偿还邹本友货款160339.19元。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荣成市诚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履行相关法律义务,且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荣崖商初字第10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执行费2331元,由被执行人荣成市诚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邹国强审判员 宁小杰审判员 于海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