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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山民一初字第0000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8-05-24

案件名称

邓卫星与苏宝峰、焦作众德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卫星,苏宝峰,焦作众德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山民一初字第00004号原告邓卫星,男,1970年4月7日生,汉族,住焦作市解放区。被告苏宝峰,男,1983年5月2日生,汉族,住焦作。被告焦作众德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迎宾路沙河桥南50米路西。法定代表人苏媛媛。本院在审理原告邓卫星诉被告苏宝峰、焦作众德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邓卫星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告焦作众德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5万元或查封其等额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邓卫星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焦作众德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5万元,或查封其等额财产。二、查封担保人汪张领的担保物:汪张领的焦房权证中站字第××号房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征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郝筱月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