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酉法行赔初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2-25
案件名称
邹方来与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龙潭镇人民政府行政赔偿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方来,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龙潭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酉法行赔初字第00001号原告邹方来,男,1964年1月22日出生,土家族,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被告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龙潭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张钊,该镇镇长。原告邹方来诉被告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龙潭镇人民政府行政赔偿一案,原告于2014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邹方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邹方来要求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方来撤回起诉。审 判 长 石 娟人民陪审员 冉俊平人民陪审员 姚祥荣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玮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