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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商初字第15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邱伟与张万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伟,张万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通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商初字第156号原告邱伟,住通河县。被告张万富,出生年月不详,住通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邱伟诉被告张万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邱伟以与被告张万富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邱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邱伟负担。审判员  刘艳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徐海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