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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济民五终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1-22

案件名称

白磊与王典、陈颖、牛绪斌、韩婷婷、崔福梁、于忠飞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白磊,王典,陈颖,牛绪斌,韩婷婷,崔福梁,于忠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民五终字第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白磊,男,1969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任俊鹏,男,1970年4月10日出生,汉族,济南厚德方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鞠晓鹏,男,1986年7月31日出生,汉族,济南厚德方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济南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典,男,1984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颖(系王典之妻),女,1984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牛绪斌,男,1978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韩婷婷,女,1979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崔福梁,男,1968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于忠飞,男,1978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莱西市。上诉人白磊因与被上诉人王典、陈颖、牛绪斌、韩婷婷、崔福梁、于忠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2014)槐民初字第767号驳回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原审法院认为:根据调查,被告王典因涉嫌集资诈骗,济南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已于2012年12月31日立案侦查,案号为济公立字(2012)02241号,现被告王典正在被济南市公安局通缉、追逃之中。原告白磊要求被告王典归还的借款200万元亦应涉嫌集资诈骗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1条规定,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应驳回原告起诉。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白磊的起诉。上诉人白磊不服原审裁定上诉称:原审法院在未查明相关民事纠纷案件事实的基础上,臆断涉争200万元借款涉嫌集资诈骗。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应当载定中止审理,等待刑事程序终结后再恢复审理。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指令原审法院中止对本案的审理。被上诉人崔福梁答辩称:上诉人上诉依法无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判。被上诉人王典、陈颖、牛绪斌、韩婷婷、于忠飞未答辩。本院经审理认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于2014年3月25日发布的《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关于涉及民事案件的处理问题规定:对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正在侦查、起诉、审理的非法集资刑事案件,有关单位或个人就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申请执行涉案财物的,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或者执行过程中,发现有非法集资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或中止执行。济南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于2012年12月31日作出济公立字(2012)02241号立案决定书,对被上诉人王典涉嫌集资诈骗立案侦查,现王典正在被济南市公安局通缉、追逃之中。故原审法院裁定驳回白磊的起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白磊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褚 飞审 判 员  贺强谟代理审判员  闫振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