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蔡甸执字第00054-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3-16
案件名称
武汉市蔡甸区张湾街商会与武汉宏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胡洪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冻结存款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市蔡甸区张湾街商会,武汉宏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胡洪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蔡甸执字第00054-1号申请执行人武汉市蔡甸区张湾街商会,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张湾街柏林横街。法定代表人王山洪,该商会会长。被执行人武汉宏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军山街王家湾。法定代表人胡杨杰,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胡洪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蔡甸永民初字第0017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12月31日向被执行人武汉宏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胡宏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5年1月4日前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武汉宏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胡洪伟的银行存款15万元。二、冻结期限为六个月。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7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蔡建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何晓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