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通民初字第0176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顾沁沁、靳国庆与靳国庆、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通州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沁沁,靳国庆,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通州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通民初字第01764号原告顾沁沁。委托代理人季忠。被告靳国庆。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通州支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碧华路117号。负责人曹润成,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顾沁沁诉被告靳国庆、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通州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顾沁沁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顾沁沁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沁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顾沁沁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 静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建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