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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一法刑二初字第9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梁某某职务侵占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某

案由

职务侵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中一法刑二初字第96号公诉机关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梁某某,男,1989年9月26日出生于广东省中山市,汉族,中专文化,原中山市大涌镇华泰网吧、中山市汇泰网络有限公司技术主管,户籍所在地中山市(以上均为自报)。因犯诈骗罪于2011年1月5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本案于2014年8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被逮捕。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中检一区刑诉(2014)28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某某犯职务侵占罪,于2014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孙月婷出庭支持公诉,梁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3月1日至8月27日,被告人梁某某利用担任中山市大涌镇华泰网吧、中山市汇泰网络有限公司技术主管的职务便利,采取在两被害单位的数据库计算机上安装“万象收费伴侣”软件,删除顾客当天的充值记录,再伙同收银员洪某甲、陈某甲、吴某甲等人(均另案处理)利用被害单位的“天下加油站”平台将与删除记录一样数额的营业款充值到其本人的或者由其掌控的他人的支付宝账号,或者直接从收银台处拿现金的方式,侵占上述被害单位营业款共计人民币98400元。2014年8月27日,被告人梁某某在中山市大涌镇华泰网吧被报案赶赴现场的公安民警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破案后,涉案收银员分别赔偿中山市大涌镇华泰网吧、中山市汇泰网络有限公司共计人民币845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报案人萧某某的陈述,中山市公安局大涌分局旗山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调取证据清单,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提供的通话记录,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大涌银峰支行提供的开户资料及交易记录,被害单位中山市汇泰网络有限公司出具或提供的被盗记录、支付宝交易记录打印件、QQ聊天记录、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任职证明,陈某甲、吴某甲、洪某甲与中山市汇泰网络有限公司的调解协议书及收据,曹某某、吕某甲与中山市大涌镇华泰网吧的调解协议书及收据,证人王某某、曹某某、黄某某、陈某甲、洪某甲、吕某甲、吴某甲、吕某乙、陈某乙、吴某乙、洪某乙、张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梁某某的供述及前科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应依法惩处;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梁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梁某某犯职务侵占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建议判处被告人梁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两年的量刑幅度与其罪责相适应,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梁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27日起至2016年2月26日止。)二、责令被告人梁某某退赔职务侵占犯罪违法所得人民币98400元给被害单位中山市大涌镇华泰网吧、中山市汇泰网络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龚 凌人民陪审员  张泳妍人民陪审员  陈海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林兆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