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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泰山民初字第214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山东一山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赵风平、王伟、赵孟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一山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赵风平,王伟,赵孟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泰山民初字第2148号原告山东一山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岱岳区满庄镇石膏工业园。法定代表人赵兴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叶恒水,山东泰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风平,男,1960年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被告王伟,女,1960年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被告赵孟,男,1984年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一山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赵风平、王伟、赵孟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一山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山东一山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一山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09.5元,由原告山东一山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和法锐人民陪审员  范正平人民陪审员  冯正运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常伟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