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泰山民初字第214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山东一山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赵风平、王伟、赵孟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一山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赵风平,王伟,赵孟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泰山民初字第2148号原告山东一山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岱岳区满庄镇石膏工业园。法定代表人赵兴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叶恒水,山东泰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风平,男,1960年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被告王伟,女,1960年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被告赵孟,男,1984年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一山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赵风平、王伟、赵孟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一山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山东一山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一山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09.5元,由原告山东一山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和法锐人民陪审员 范正平人民陪审员 冯正运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常伟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