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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户民初字第0029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2-11

案件名称

王建民与董春增、李遂福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民,董春增,李遂福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户民初字第00298号原告王建民,男,1972年12月5日生,汉族,农民。被告董春增,男,成年,汉族,农民。被告李遂福,男,成年,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建民与被告董春增、李遂福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建民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建民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建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70元,减半收取585元,由原告王建民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志文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杜 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