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户民初字第0029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2-11
案件名称
王建民与董春增、李遂福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民,董春增,李遂福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户民初字第00298号原告王建民,男,1972年12月5日生,汉族,农民。被告董春增,男,成年,汉族,农民。被告李遂福,男,成年,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建民与被告董春增、李遂福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建民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建民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建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70元,减半收取585元,由原告王建民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志文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杜 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