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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泉行初字第4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泉州家世比家具有限公司不服泉州市知识产权局[2014]泉知法处字第1号《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书》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泉州家世比家具有限公司,泉州市知识产权局,泉州市丰泽恒祥工艺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泉行初字第49号原告:泉州家世比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法定代表人:赖水清,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何玉成,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于宏亮,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泉州市知识产权局,住所地泉州市。法定代表人:黄丹萍,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邱江鸿、郑萍萍,该局工作人员。第三人:泉州市丰泽恒祥工艺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法定代表人:伍幼芹,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傅海鹏,福建泉中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泉州家世比家具有限公司不服被告泉州市知识产权局(2014)泉知法处字第1号《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书》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泉州家世比家具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泉州家世比家具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泉州家世比家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泉州家世比家具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郭金旺代理审判员  陈铜坚代理审判员  黄玮鹏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黄 熠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