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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浏执字第01362-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3-06

案件名称

冯升旗与黄均万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升旗,黄均万,唐文昭,浏阳市荣华出口烟花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浏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浏执字第01362-2号申请执行人冯升旗被执行人黄均万被执行人唐文昭被执行人浏阳市荣华出口烟花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冯升旗与被执行人黄均万、唐文昭、浏阳市荣华出口烟花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黄均万、唐文昭、浏阳市荣华出口烟花厂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冯升旗也未向本院提供有效的执行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浏民初字第0094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李守荣审判员  沈伟武审判员  左 凯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