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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辛民初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原告石新诉被告华元梅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某某,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临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辛民初字第22号原告石某某,男,汉族,1974年6月3日出生。被告华某某,女,汉族,1976年8月23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某某诉被告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石某某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石某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因原告石某某申请撤诉,减半交纳50元,由原告石某某负担。助理审判员 郑 杨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赵法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