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绥民初字第0088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3-06

案件名称

贾春爱、张琳奇、王拴林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德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转普通裁定书

法院

绥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春爱,张琳奇,王拴林,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德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绥民初字第00882号原告贾春爱。原告张琳奇。原告王拴林。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德支公司。负责人郝光荣,该公司经理。本院于2014年11月10日受理了原告贾春爱、张琳奇、王拴林与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德支公司保险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张保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本院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康学胜审 判 员  张保华人民陪审员  孙鹏霄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高 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