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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翔民初字第5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厦门三维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诉浙江永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三维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永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翔民初字第53号原告厦门三维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火炬高新区(翔安)产业区春光路1178-1188号。法定代表人罗祥波,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於贤举、郑通瑞,北京大成(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永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陶朱街道千禧路。法定代表人杨仁中。原告厦门三维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告浙江永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4年12月22日予以立案受理。在审理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1000元,后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厦门三维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厦门三维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浙江永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因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和撤诉结案,双减收取案件受理费为人民币12.50元,由原告厦门三维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款限于本裁定书签收之日交纳。审  判  员  吴建国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代)  林惠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