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兵二民终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曹兰州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二二三团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兵二民终字第0000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曹兰州(曾用名曹岚州),男,1954年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二二三团,住所地新疆和静县哈木呼提镇。法定代表人:杨建琪。委托代理人:曹建军,新疆凤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红宇,新疆凤兴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曹兰州因与被上诉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二二三团(以下简称第二师二二三团)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焉耆垦区人民法院(2014)焉垦民初字第3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曹兰州于2015年1月14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曹兰州自愿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曹兰州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900元(已减半),由上诉人曹兰州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弥永利审 判 员 杨青松代理审判员 赵 庆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郭婷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