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桓民初字第0091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1-2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桓仁满族自治县支行与刘传玉、于振珍、崔源涛、夏永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桓仁满族自治县支行,刘传玉,于振珍,崔源涛,夏永晶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桓民初字第00918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桓仁满族自治县支行。法定代表人刘仁君,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秦奉平,系该行职员。委托代理人孙芳敏,系该行职员。被告刘传玉,男,1959年5月25日出生,满族,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人,系农民。被告于振珍,女,1959年2月4日出生,满族,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人,系农民。被告崔源涛,男,1976年2月23日出生,满族,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人,系农民。被告夏永晶,女,1965年7月21日出生,满族,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人,系农民。本院在审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桓仁满族自治县支行(以下简称农行桓仁县支行)与刘传玉、于振珍、崔源涛、夏永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农行桓仁县支行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农行桓仁县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农行桓仁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三百三十八元、保全费四百二十元(原告农行桓仁县支行预交),由原告农行桓仁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柳文强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姜 畅 微信公众号“”